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当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之前在向税务机关提交报告表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自2019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现在丢失发票后无需再发布登报挂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等内容的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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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珠江经济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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