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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赠与儿子房产,最终却被判无效......
2020-09-24 20:09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产分割起纷争

姐弟对簿上公堂



1999年,张父立下遗嘱,表示将其名下位于海珠区某房改房由张家三姐弟共同继承。其中姐姐张女士、大弟张先生各继承7/16的产权份额,小弟小张先生继承2/16。


张父去世后,2017年8月,张女士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弟弟,要求分割房屋。2018年1月31日开庭时,小关作为张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张先生向法庭提交《协议》及《收据》,表示姐姐与其签订了协议,同意以15万元将所占产权份额转让给他,姐姐已收取1万元首期款并出具《收据》。


按照房产流转程序,张女士应先办理7/16产权份额的继承登记手续,才能再自行处分该份额。2017年9月,三姐弟按照父亲遗嘱办理了各自继承份额的房产证。


此后,张先生多次要求与张女士商议房屋过户问题,张女士虽当面应承,但始终失约。张先生于2018年5月向海珠法院起诉张女士,要求张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协同办理涉案房屋7/16份额的产权过户手续。


这时,张女士撤回了关于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张先生才知道张女士已于2018年2月28日与将其所占的7/16产权份额赠与给儿子小关,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撤回起诉。



亲笔签名不认账

笔迹鉴定辨真伪



2018年,张先生重新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姐姐张女士与外甥小关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7/16的产权份额恢复登记至张女士名下。


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他在2017年8月底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内容:本人愿意放弃涉案房屋本人所占份额,并将自己所占份额给亲弟张先生,现我与张先生协商好,张先生先给1万元给我,余下14万元留待放弃房产手续完结后再给我。上述协议落款处有张女士署名、指模。同日,张女士出具《收据》,内容:收到张先生交来现金壹万元,作为协议首付款。


张女士辩称,1、张女士从未签订上述《协议》,《收据》中部分内容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第一次诉讼庭审后,张氏三姐弟分别办理继承份额手续,证实张女士通过实际行为表明不放弃、不交易涉案房屋份额。3、她赠与房屋给儿子是传统文化惯常行为;姐弟之前多次发生争执,她身体不好,所以将所占房屋份额赠与儿子来处理。


同时,张女士认为《协议》是张先生伪造的,《收据》中“作为协议首付款”是张先生事后添加的,请求法庭对《协议》中张女士的签名及《收据》中的“现金壹万元”与“作为协议首付款”是否同一人书写、是否连贯书写、是否同时期书写形成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协议》正是张女士亲笔签名,《收据》中的“现金壹万元”与“作为协议首付款”也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段连续书写形成。



定性恶意串通

赠与合同无效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与张先生签订《协议》后,又与小关签订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所占份额赠与小关;小关作为张女士的儿子及此前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清楚知悉张女士已协议将涉案房屋所占份额转让给张先生,但仍与关女士办理该房产份额赠与事宜,可见母子二人明显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判决确认张女士与小关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