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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剧情!未满14岁少女被迫卖淫,犯罪团伙主动报警终获刑
2020-09-24 17:42 广州检察

   


“我的表妹和她同学被人威胁卖淫,救救她们吧......”


2019年7月,广州市天河区某地铁站民警接到周姓、郭姓两名男子报警求救。警方根据线索,迅速采取行动,查获了一起团伙引诱、胁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部分受害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经查明,报警的两位男子,并非“受害者亲属”,反而是作案团伙成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以介绍酒吧高薪工作为名,诱骗、胁迫外地未成年少女卖淫,分赃不均上演贼喊捉贼…...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团伙引诱、胁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





少女被高薪工作吸引





检察官承办案件,梳理案情,发现原来贼喊捉贼背后的故事要从福建泉州的一个理发店说起。


去年4月,被害人潘某某、翟某某、万某某在理发店上班。万某某认识了一个叫小郭的男子,小郭称其有渠道,可以帮万某某安排广州酒吧销售的工作,收入不菲,保底工资5000元,并让万某某多约几个女孩一起去。


在高薪的引诱下,三人心动了,决定一起去广州打工。4月12日上午,男子小郭帮她们约了一辆黑色滴滴小轿车,载着三人驶向广州,可等待她们不是高薪工作,而是一分工明确、强迫少女卖淫的犯罪团伙。






被逼迫卖淫还债






诱骗外地少女:被告人叶某、王某纠集周某、郭某等老乡,谎称有渠道介绍酒吧销售工作,保底工资5000元,收入不菲。以此诱骗被害人潘某某、翟某某等5名未成年少女先后乘坐网约车从外地来到广州。


暴力胁迫卖淫:叶某、王某以索还高额包车费、住宿费、餐饮费为理由,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受害人同意卖淫还债,并写下5000元的欠条。


网络招揽嫖客:周某、郭某则负责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广”,在不同的QQ群里发布信息,表示可以提供色情服务,每招揽到一个嫖客,可以抽取10%-15%的嫖资作为提成。


准备作案场所:被害人出于恐惧心理,在被告人租住的出租屋内被迫接客卖淫。叶某和王某在犯罪团伙中负责管理被害人,如有客人投诉或要求退钱,两人则辱骂、威胁被害人,多次扬言“敢逃跑,就打死你们”。






分赃不均上演贼喊捉贼





后因分赃及管理问题发生矛盾,该卖淫团伙自行拆伙。叶某心有不满,持电线、灭火器、修眉刀等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虐待,并实施强奸和一系列猥亵行为,且强迫其拍摄裸照及视频。


拆伙后,周某和郭某与叶某产生嫌隙,后知晓其殴打被害人,遂谎称是受害人亲属,举报叶某强迫卖淫,上演了开篇贼喊捉贼的那一幕。



犯罪分子最高被判17年

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王某、周某、郭某使用胁迫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以暴力手段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且叶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同年9月,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叶某等4人涉嫌强奸、强迫卖淫案提起公诉。


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且是累犯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周某、郭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卖淫活动日益猖獗。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卖淫行为通过网络蔓延具有低龄化、团伙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值得关注。


 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


大多数年轻人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此类犯罪群体趋于年轻化。如本案中涉案嫌疑人均为95后,年纪最小的王某、郭某某均是00后。


 团伙作案,利用网络分工配合


此类犯罪以团伙作案为主,各成员间分工明确,利用网络联系并实施犯罪。例如本案中,有人负责招聘管理卖淫女,有人负责借助QQ进行嫖客招揽,有人负责借助微信进行嫖资收取,各成员间分工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分赃。


 跨区域作案,犯罪行为覆盖广


互联网快捷方便,使得引诱、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可以在不同城市间进行,本案中受害人都是在网络上被诱骗,乘坐网约车至广州,由于跨区域作案,使得案件侦查取证更为复杂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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